離婚協(xié)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,離婚后能反悔撤銷嗎?近日,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糾紛。 鄭某龍與趙某婷原系夫妻關系,2007年因感情破裂在市民政局辦理了協(xié)議離婚。雙方在《離婚協(xié)議書》中約定,兒子小鄭跟隨母親趙某婷共同生活,撫養(yǎng)費由趙某婷負擔;婚后共同購置的一棟六層房屋贈與小鄭所有,房屋由趙某婷代為管理。因為小鄭當時年僅12歲,涉案房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 2022年3月,兒子小鄭要求父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(xù),但是父親鄭某龍反悔了。原來,房屋雖為婚后共同購置,但卻只登記在鄭某龍一人名下,鄭某龍用該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了貸款。鄭某龍認為自己現在經濟困難,尚欠銀行貸款沒有歸還,而兒子小鄭的生活狀況較好。雖然離婚時協(xié)議將房屋贈與兒子小鄭,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(xù),自己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,故一直拒絕配合。無奈之下,兒子小鄭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父親配合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 義烏法院審理認為,在離婚協(xié)議中夫妻雙方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,該約定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、子女撫養(yǎng)、共同財產分割等內容構成一個整體,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。在夫妻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,任何一方不能再對贈與房產條款反悔。如果允許一方對財產部分反悔,將助長先離婚后惡意占有財產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,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。在法官和調解員的共同調解下,鄭某龍同意歸還銀行貸款,并配合小鄭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 |
GMT+8, 2024-10-27 02: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