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-11-15 09:10
1.楊慧琴北苑街道柳二村37-3-0-114137-5101號(2012)金義行初字第122號
以上土地注銷依照人民法院的有關生效法律文書,并依據《土地注銷辦法》和《浙江省土地注銷實施細則》的規(guī)則,經審核,現(xiàn)將予以辦理注銷注銷(原土地運用證廢止),F(xiàn)予以公告,公告期限為15日,公告期滿后報義烏市人民政府批準注銷注銷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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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10-23 15:34